大多的情況下退定金都具有一定的條件,即因合同提哦啊款達成不一致意見可以退,另外就是必須在認購書約定的期限內來簽合同,要想退定金必須要證明這一點,購房人可以通過合同的條件談判時雙方修改記錄在證明,也可以通過雙方的談話記錄來證明,有些購房那掛著本身不想買房,屬于是違約行為,但是可以通過增加補充協議的方式達到退定金的目的,另外對于內部認購等銷售許可證或產權證的項目,本身不具備銷售條件,因此任何情況下定金都可以退的,無需做大量的取證工作,直接起訴即可。
在我們買房不管是在哪個地區,買房都可以退定金的,只是多少不同而已,如果是“訂”金,則全退,如果是“定金”則全部總額的80%(至少),開發商如果不退的話,那就直接的打到房產局市場就可以處理事了。
交納定金相當于簽訂了一份購買合同,如果毀約的話定金就沒得退了(對方愿意除外)。
購買意愿金,只代表了你有意向購房字,有優先購買的權利,并不代表一定購買,此錢是可以退的。
具體的你最好是咨詢下當地的律師,或者是房產局最新政策,不同地區的政策不一樣,不過定金是可以退的。
在具體補充下:
《民法通則》、《擔保法》、《合同法》等法律規定: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責任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責任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根據上述規定,當購房者與開發商最終未能簽署商品房購銷合同時,應按不同情況處理定金。
一、定金不能返還的情況
如購房者未能按認購書規定的期限、地點去簽約或者購房者在正式簽約時更改認購書中已確認的如價格、面積、戶型等主要條款導致無法簽約,則被視為違約,其所交納之定金將不予返還。
二、定金應該返還的情況:
1.如果開發商在認購意向書規定期限內將購房者已認購房屋轉售其他第三人而導致未能正式簽約的,應雙倍返還購房者定金。
2.如果開發商未取得有關商品房銷售之合法證件或者由于開發商自身原因造成雙方不能簽署正式合同或者因此造成合同無效的,開發商應返還購房者之定金并承擔購房者的損失。
3.如果雙方僅僅因正式合同、有關補充協議之內容無法達成一致,而與認購意向書內容無關,致使簽約不成的,則雙方不存在違約行為,開發商應將定金全額返還購房者。
4.如果認購意向書關于價格、面積和戶型等主要條款未做約定或者約定不清,而雙方如果對此內容無法達成一致造成正式合同不能簽署的,開發商應返還購房者定金。
董先生簽訂的認購書中并沒有涉及到儲藏室的價格問題,開發商的口頭承諾也沒有形成文字。所以雙方因此不能達成一致而造成合同不能簽署時,開發商應返還董先生的定金。如開發商拒不返還,董先生可尋求法律手段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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