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2016年2月,李女士和劉先生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雙方約定房屋價款160萬元,分兩筆支付,首付款90萬元于簽訂買賣合同當日支付,余款70萬元僅約定于過戶送件當日支付。合同簽訂后,李女士如期支付了首付款90萬元,然而在李女士要求劉先生配合其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時,劉先生卻以李女士未支付余款70萬為由拒絕過戶,李女士認為劉先生應該先配合辦理過戶送件手續,之后再支付余款,雙方無法協商一致,李女士遂訴至法院要求劉先生繼續履行合同,配合辦理產權過戶手續。
庭審中,劉先生提起反訴,以李女士未按約支付余款為由要求解除合同。李女士稱不是其有意拖延不支付余款,為證明自身具備付款能力,李女士將余款70萬元交至法院保管。
法院經審理認為,買賣合同未明確過戶送件和付款的先后履行順序,故李女士和劉先生均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即在劉先生未履行過戶送件的義務前,李女士有拒絕先付款的權利,在李女士未履行付款的義務前,劉先生也有拒絕過戶送件的權利。然而本著保護交易的原則,鑒于李女士已經將余款70萬元交至法院保管,法院據此判決劉先生應繼續履行買賣合同,配合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并駁回了劉先生的反訴請求。
【解決辦法】
在房價日益上漲的情況下,這種糾紛經常會出現,一些房東覺得房子賣便宜了,在合同簽訂后卻不愿意交房。遇到這樣的情況,如何處理?
(一)如果賣方拒絕接受房款不愿交房,買方可以先將應付房款匯至對方的銀行賬戶上,如果是通過中介買房的也可以將款項先打到中介這里,然后再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房東繼續履行雙方簽訂的合同,協助辦理過戶手續。
(二)如果買房人不愿意付款,賣房人可以通過書面催告的形式,將信函發至買房人手中,要求買房人付清約定的房款。賣房人須已經做了相關的交房準備,此時,如果買房人還是不愿履行付款義務,賣房人可以向法院進行起訴,要求買房人繼續履行合同。
(三)從法律角度來看,在簽訂合同時,即使是中介提供的合同,最好寫清楚付款交房的先后順序。比如,雙方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幾月幾日交房、幾月幾日付款”,如果是在同一天交房和付款的,千萬記住,在后面可以注上一筆,“交房前付多少房款、交房后再付多少房款。”這樣就能很大程度上降低法律風險,此類糾紛就不會產生了。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六十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六十六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合同法》中的一項非常重要的制度,對于鼓勵交易、保障交易安全,規范合同當事人的交易,平衡當事人之間的權益、維護交易秩序,維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著積極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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