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合同詐騙罪的問題。
一、什么是合同詐騙罪?關于合同詐騙的規定國家給出了相關的法律依據,合同詐騙是指以非法為占有的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采取一些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欺詐手段等,騙取當時人的財務,如果數額較大的話就屬于嚴重行為,隨著中國的市場經濟的發展,利用一些合同詐騙的現象屢見不鮮,也造成了一些特大案件的形式,不僅侵犯了他人的財務也擾亂了社會的公共秩序,而且導致經濟糾紛難以區別與識別的,因而成為司法實踐中的一個熱點。
二、合同詐騙罪一般怎么認定?
1、 本罪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國家對經濟合同的管理有一定的管理,經濟合同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關于合同詐騙針對的是指公私財物。
2、 本罪的規定客觀方面表現為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虛假的事實或者隱瞞當事人的真相的方式,騙取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3、 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本罪的詐騙行為表現為下列五種形式:
(1) 在合同中以虛假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義進行簽訂合同的。
(2) 其中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的虛假證據作為擔保的,這里的票據主要是指作為擔保的憑證的金融票據,即匯票、本票和支票等等,所謂的其他產權證明,包括土地使用權證,房屋的其他的證明動產、不動產的各種有效證明文件等。
(3) 沒有實際履行能力,先履行小額的合同或者部門的履行合同的方法,詐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合同和繼續履行合同的。
(4) 在合同中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現象。
(5) 以非法手段形式騙取他人的財物的,這里所說的其他的方式是指在簽訂、履行經濟合同過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種方法以為的,以經濟合同為手段、騙取他人的合同約定的由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其他的擔保財務為目的的一切手段。
4、 行為人只要實施上述一種詐騙行為,便可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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