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買受人接受此項財產并支付約定價款的合同法。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與商品買賣相關的糾紛也屢屢出現,河南煥廷律師事務所就買賣合同的問題為您解讀。
2014年11月11日,陳某與徐某簽訂了一份房屋轉讓合同,約定徐某將位于桐廬縣某街道某小區一處住房轉讓給陳某,轉讓價為1222750元,付款方式為:第一次付款120萬元,第二次待房產證做好交給陳某,辦妥產權過戶手續后付清;合同簽訂之日起3天內交房;違約責任:徐某待房產證、土地使用證、契證辦妥后,協助陳某辦好產權過戶手續,如違約,支付陳某違約金3萬元。合同還對其他事項進行了約定。同日,陳某向徐某交付房款120萬元,徐某也于當日交付房屋,陳某使用至今。2015年5月20日,徐某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根據該證顯示,該房系徐某與第三人吳某按份共有,各占二分之一份額。同年7月2日,陳某去世。8月20日,陳某之子陳小某委托律師致函被告,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協助辦理過戶手續或退款、賠償。徐某收到函件后回復稱,不同意該處理方案,不認可違約金等賠償。2015年9月27日,陳小某將徐某告上法庭。訴訟中,經陳小某申請,法院委托評估機構對訴爭房屋價值進行了評估,評估價格為142萬元,陳小某墊付評估費用6000元。后經法院判決:解除陳某與徐某簽訂的房屋轉讓合同;徐某退還陳小某房屋轉讓款120萬元;徐某支付陳小某違約金3萬元,徐某支付陳小某評估費用6000元。
河南煥廷律師事務所提醒大家,本根據《買賣合同解釋》第3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據此,首次明確了無權處分合同的效力仍為有效,從而對該《合同法》未予明確的空白提供了法律依據。
綜上所述,我們應該知道,本案中,徐某將其與吳某共同共有的房屋,在未征得共有人吳某的同意下擅自轉讓給陳某,事后吳某又拒絕追認,故徐某該轉讓行為系無權處分。但徐某與陳某簽訂的房屋轉讓合同系合同行為,不符合《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無效情形,且《買賣合同解釋》第3條第1款對合同的效力予以了肯定,故合同有效。據此,第三人吳某要求確認合同無效的請求依法無據,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