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買受人接受此項財產并支付約定價款的合同法。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與商品買賣相關的糾紛也屢屢出現,河南煥廷律師事務所就買賣合同的問題為您解讀。
2014年4月,在重慶市“一會一節”的機械產品展銷訂貨會期間,重慶市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塑料制品公司)的工作人員將一份已事先擬好、且已加蓋本公司印章的《訂單》交給展銷會組委會的訂貨部門,并要求其協助聯系賣方。該訂單注明:購買某型號的注塑成型機一臺,價格為2.2萬元,質量要求按國家最新標準執行,交貨方式為賣方送貨,運費由賣方承擔,付款時間及方式為買方收貨驗收合格后10日內銀行轉賬付款。山西省某機床廠(以下簡稱機床廠)從組委會獲得訂單,發現正是自己所生產的產品,且訂單的購買條件也能接受,遂于4月30日在該訂單上加蓋了本廠合同專用章。5月10日,機床廠按照訂單的要求把注塑機送到塑料制品公司,卻被拒收。塑料制品公司的拒收理由是:本公司向組委會提交訂單只是想了解一下展銷會的供貨情況,即作市場調查,而不是要簽訂合同。如果有賣方向本公司供貨,則要經進一步磋商以后再簽訂供貨合同。機床廠交貨不成,遂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塑料制品公司履行合同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河南煥廷律師事務所提醒大家,本案中爭議的焦點在于合同是否成立,即塑料制品公司發出的訂單是否構成要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的方式。”第十四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內容具體確定;(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要約具有以下法律性質:1、要約必須是特定人的明確具體的意思表示。2、要約必須是特定人向相對人發出的意思表示,至于相對人是特定的還是不特定的,不影響要約的成立。一般的交易行為,由一個要約人向某一個具體的對象發出簽訂合同的意向,這種情況下要約的指向是特定的。要約指向不特定對象的典型事例就是商場的銷售行為,商場對陳列的商品標明價格出售,就是對不特定的人發出的要約。3、要約的內容必須標明合同的主要條款。因為要約一經當事人承諾,合同即成立,所以要約中必須包含未來合同的主要條款,以便于相對人決定是否做出承諾。反之,如果要約的內容沒有包含合同的主要條款,相對人就難以做出承諾,或者即使做出承諾,由于雙方之間達成的一致沒有包含合同的主要條款而使合同不能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某些合同可能不需要訂明某些條款,但只要已足以履行,就應認定為主要條款齊備。以要約的上述要件來評判本案中塑料制品公司發出的訂單,則該訂單顯然就是一個要約,而不是所謂的“市場調查表”。一方面,這份訂單是由塑料制品公司加蓋本公司印章后交到展銷會組委會的,說明訂單內容是塑料制品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另一方面,訂單載明了合同的標的、型號、價格、數量、質量標準、交貨方式、付款方式等內容,表明受要約人只要接受即可成交并可履行,足以構成一份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塑料制品公司在向組委會提交訂單的時候,雖然沒有特定的指向,但其目的是明確的,就是委托組委會以此條件尋求具體的賣方。這就意味著,只要組委會聯系到接受其訂單條件的賣方,塑料制品公司就要受訂單條件的約束。也就是說,塑料制品公司通過展銷會組委會發出的訂單即是提出了簽訂合同的要約,機床廠全部接受訂單的條件并在訂單上蓋章,即是對該要約的承諾!逗贤ā返诙粭l規定:“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因此,雙方的買賣合同在機床廠蓋章之時即已成立。
綜上所述,本案塑料制品公司與機床廠之間的買賣合同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塑料制品公司拒收注塑機的行為是違約行為,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是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收貨付款,并賠償機床廠因此而遭受的直接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