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3年2月份,殷某出售給某加油站10噸柴油,計價款3.4萬元,已付1.8萬元,余款1.6萬元。經殷某催要,該加油站于2013年2月11日為殷某出具了借殷某1.6萬元的借條一張,訂于同年2月15日還錢,據中還寫明柴油、汽油質量與車主無關。后原告又多次向被告索要,加油站以柴油質量有問題而拒付。為此,殷某起訴到法院,要求加油站給付借款及利息。庭審中,被告加油站辯稱其與原告殷某之間不存在借貸關系,而是買賣合同關系,因原告向我站出售的是不合格柴油,工商部門正在查處,故應駁回原告的請求。
河南煥廷律師事務所提醒大家,對此案如何處理存在兩種不同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應駁回原告殷某的訴訟請求。因為,只有合法的借貸關系才受法律保護,而本案原、被告之間,不存在借貸關系,而是買賣合同關系,且雙方因售油質量問題,工商部門正在查處,現原告堅持其訴訟請求,要求被告歸還借款本息,不符合案件事實,故應不予支持原告的請求。另一種觀點認為:本案應定性為買賣合同欠款糾紛,然后,判決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因為,從被告所立的借據看,被告欠原告款的事實是確實存在的,至于是欠借款還是欠貨款,都不影響原告債權的存在。關于被告辯稱的貨物質量問題,由于被告沒有提供證據證實,且其主張屬產品質量糾紛,與本案也非同一法律關系,故可對被告提出的質量問題不作處理,告知其待有證據后可另行訴訟。本所認為對本案如何定性,將牽涉到法律適用與責任后果不同的問題,即如定借貸糾紛,則應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如定買賣合同糾紛,則被告可就質量問題提出反訴,如有損失,可要求原告賠償。本案究竟是屬借貸糾紛還是買賣合同糾紛,純屬認識問題。如從債的性質轉化來看,本案應屬借貸糾紛,因為此有被告立借據的行為和事實予以證明;如從債的形成來看,也可確認為買賣合同糾紛,因為此債權的形成確實是基于買賣合同而產生的。但本案若定為買賣合同糾紛,則牽涉到對雙方合同效力的審查問題,該案合同是否有效,則取決于原告有無售油資格問題,如有,則合同有效,可判決被告還款,并告知其對質量問題可另行訴訟;如無,則合同無效,應相互返還,若柴油無法返還,可折價賠償。但若原告出售的柴油確有質量問題,被告除可就其損失起訴要求賠償外,工商部門還可依法沒收其非法所得。關于本案被告已在所立的借條上注明柴油、汽油質量問題與車主(原告同時是車主)無關,若柴油確實存在質量問題,筆者認為,這種約定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有可能損害公共利益,應屬約定無效,被告仍有權要求原告賠償其所遭受的經濟損失。另外,根據合并審理是否有利于案件的及時審結的原則之規定,本案也是不適宜合并審理的。
綜上所述,本所認為本案是名為借貸實為買賣,應定性為買賣合同糾紛,然后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