煥廷導讀: 現實生活中,常出現這么一種情況,婚前男方買了的房產,在新婚夫妻登記結婚前后,會把女方的名字登記在男方的房本中。這種婚前買房,婚后加名的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婚前財產?倘若離婚,會怎么分割這個房產呢? 案例 張某和趙某2013年間經人介紹認識,2014年1月15日在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后雙方未生育子女。張某婚前在某市購買了一套商品房,婚后加上了妻子趙某的名字,現在趙某要求和李某離婚,因財產協商不成訴訟至法院,在庭審中,雙方確認無夫妻共同債權債務,但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和分割問題上產生分歧。 法院判決 婚前購買的商品房依法應屬于婚前個人財產,但如果婚后加上了配偶的名字,視為對配偶的贈與,該商品房依法由張某和趙某共同共有。法院審理后作出了準予原告趙某與被告張某離婚,住房歸被告張某所有,并由被告張某支付房屋價值折款21.5萬元給原告的一審判決。 判決后,張某不服向中院提起上訴 二審經辦法官查明,在該案中,雖然該套房在雙方結婚前的產權登記為張某個人所有,但在結婚后雙方向房管部門申請加名,套房的產權變更登記為張某、趙某共同擁有。 依據物權法的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 雙方婚后對房屋產權登記的加名行為,視為是張某自愿贈與房屋產權的行為,已發生了變動房屋產權的法律效力,即該套房為雙方共同擁有。二審維持原判。 附:相關法律條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六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