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韓先生在沈陽某公司從事車工工作。2015年底,公司以韓先生所在工序的產品質量存在問題,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為由,扣罰韓先生12月份工資2150元。
[庭審]韓先生不服,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部門申請仲裁,要求補發工資。最后,仲裁部門裁決支持了韓先生的仲裁請求。
[說法《勞動合同法》、《勞動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等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用人單位作為管理者,有權對勞動者的工作進行安排、考核,并依法、依約、依規支付勞動者對應的勞動報酬。
若勞動者在工作中存在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或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公司有權對其作出扣發獎金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也可要求給予適當補償。對職工進行罰款的依據是《企業職工獎懲條例》,但該條例已于2008年1月15日被廢止,故該公司在罰款的合法性方面也就失去了依據。若韓先生確實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給該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害的,該公司可通過其他途徑進行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