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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高某先后在甲煤井和乙煤井從事井下采掘工工作,主要接觸煤塵等有害物質。某天高某在工作中暈倒,回到家中因胸悶、氣短、呼吸困難漸進性加重,而住院治療,經醫院診斷為煤工塵肺。查出職業病后,高某被單位辭退回家。兩個單位均沒有為職工加入任何工傷醫療保險。職工高某要求乙煤井賠償,乙煤井將其推給甲煤井。
【案例分析】
本案中的高某是典型的職業病受害者,勞動者如果懷疑所得的疾病為職業病,應當及時到市職業病進行職業病診斷。用人單位不履行賠償義務的,勞動者可到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對勞動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因此,高某可以去勞動仲裁委仲裁、訴訟。
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患病主體必須是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
一、職業病診斷、鑒定程序
(一)申請
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的,在接到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可以向做出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 行政部門申請鑒定;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負責職業病診斷爭議的首次鑒定。
(二)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設立了相關的專家庫,在需要對職業病爭議作出診斷鑒定時,由當事人或者當事人委 托有關衛生行政部門從專家庫中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參加診斷鑒定委員會的專家。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組成人數為5人以上單 數,鑒定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由鑒定委員會推舉產生。
(三)申請鑒定相關資料。
1.職業病診斷鑒定申請書
2.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3.職業病診斷所需的各項材料
4.其他有關資料
5.除職業病診斷鑒定申請人提供的資料外,如果因職業病診斷鑒定需要用人單位提供有關職業衛生和健康監護資料時,用人單位 應當如實提供。
(四)審查材料、調查取證。
根據規定,鑒定委員會應認真審查當事人提供的材料,必要時可以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對被鑒定人進行醫學檢查,對被鑒定 人的工作場所進行現場調查取證。
(五)鑒定結論
鑒定結論的作出應以鑒定委員會成員過半數通過為準,同時應當將鑒定過程如實記載下來,做出鑒定結論,并制作鑒定書。
(六)對鑒定結論有異議
當事人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在接到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原鑒定機構所在地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鑒定。也可以選擇向人民法院起訴。
(七)職業病鑒定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鑒定取證費包括:工作場所調查費、勞動者體檢費、實驗室檢查費、鑒定資料費、專家會議審議費等)

二、工傷索賠流程
(一)工傷認定
發生工傷后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的,職工必須在1年內提出工傷認定的申請。
(二)確認勞動關系的仲裁程序
勞動部門受理工傷認定后,如果單位提出異議,認為與勞動者不存在勞動關系,而勞動者又無法提供有效的證據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實踐中勞動部門往往要求勞動者提起勞動仲裁,由仲裁機構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后再恢復工傷認定程序。勞動者申請仲裁后,仲裁機構應當在60日內作出仲裁裁決書,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是否構成勞動關系作出裁決。但是不服該裁決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三)勞動能力鑒定
勞動部門認定職工的受傷屬于工傷后,如果勞動者認為其傷害有可能構成殘疾的,在病情穩定的情況下,職工可向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在60日內作出鑒定結論。單位或者勞動者對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鑒定結論后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該再次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四)工傷賠償訴訟程序
1、當事人不服勞動仲裁裁決,向一審法院起訴,一審法院的審判期限為6個月。
2、當事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的,可以在15日內向二審法院上訴,二審法院的審判期限為3個月。
(五)工傷賠償執行程序
如果單位不主動履行法院的生效判決,職工須在1年內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條,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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