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民間借貸中,在現實的民間借貸糾紛中,一些貸款人為確保收回利息,在提供借款時常常將利息預先從本金中扣除,借款人實際借款數額僅僅是本金扣除利息后的數額。我們知道借款時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這種行為是無效的,那么在訴訟中當事人該如何舉證。
為了更好的解釋這個問題,我們從以下幾個方面分別說明。
目前出借人提前扣除利息的做法一般比較隱蔽,在此情形下,應初步判斷出借人主張的借款事實是否屬實,因此這預先扣除利息的訴訟中最終的落腳處還是在雙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上。
一、出借人證明借貸合意的存在
出借人基于民間借貸法律關系要求借款人按照借條、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本金數額歸還借款的,首先應當舉證證明雙方當事人已達成借貸合意的事實,以及按照債權憑證載明數額已經實際交付的證據,如匯款憑證、銀行轉賬記錄等。
二、誰舉證證明預先扣除利息的事實
分兩種情況,第一種是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如果借款人主張利息已經提前扣除的,那么借款人應對該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第二種是,如果在上一個舉證環節中,出借人未舉證證明其已按照債權憑證載明數額實際支付款項,借款人抗辯主張利息已經提前扣除的,且出借人主張的借款本金數額存在不可排除的合理懷疑的,法院應該要求出借人補強證據,以排除合理懷疑。
如果那個時候出借人仍不能證明與債權憑證載明數額的差額以現金交付事實的,法院將會對出借人該部分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結 語
以上就是民間借貸中關于“借款時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訴訟時如何舉證”的問題解讀,希望能為大家帶來幫助,如遇到較為復雜的情況,建議咨詢相關專家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