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玩是小孩的天性,但如果在沒有監護人看管且存在安全隱患的公共場所玩耍時受傷,責任誰來承擔?河南省許昌市的小玉便因為在這樣的環境中玩耍受傷,其家長將物業公司告上法庭。今天,許昌市魏都區人民法院判決物業公司和家長各承擔一半責任。
今年9歲的女孩小玉獨自在居住的小區院內二樓公共平臺滑輪滑,恰巧碰到正在修建的噴泉池邊因拆除護欄而留下的尖銳鐵質接口上,導致左手手腕內側大動脈0.1毫米處血流不止。后經醫院診斷為左腕部皮膚挫裂傷、左屈腕肌腱挫斷傷。經鑒定,小玉的損傷不構成傷殘。小玉的家長認為,物業公司在拆除二樓平臺上的護欄時,未對損壞的地方進行全部修復,小玉所受傷害與物業公司留下的安全隱患且怠于修復的行為之間有直接因果關系,小玉的損失應由物業公司承擔。故請求判令物業公司賠償小玉醫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24224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物業公司作為物業管理部門,應對小區內的公共場所及設施的安全保障盡到相應的管理責任。物業公司將小區內景觀水池周圍的護欄拆除后,并未對因拆除遺留的尖銳鐵質接口進行妥善處理,從而加大了小玉在該處游玩時所遭受的危險,理應對小玉遭受的損失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同時,小玉作為未成年人,獨自一人在并不符合玩耍輪滑的場所玩輪滑,且缺少必要的防護措施,小玉的父母未盡到法定監護人應盡的職責,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法院最終認定物業公司對小玉的損失應承擔50%的賠償責任。經核算,小玉的各項損失為7354.43元,物業公司應承擔3677.2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