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5年7月12日,騰訊網播報的“鄭州摩的撞上出租車 司機被玻璃割動脈身亡”這一則新聞鬧得沸沸揚揚。相關數據顯示,鄭州市有200多萬輛電動自行車,每天平均發生交通事故130余起。據市交巡警部門統計,在三環以內,白天的一般立案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電動車的占到八成以上,夜間涉及電動車的這類交通事故占到六成以上。
“摩的自身超重、功率大、速度快,剎車系統不靈敏,甚至有的摩的轉向燈、后視鏡缺失,車輛穩定性較差,安全系數比較低。另外,黑摩的司機為了多掙錢,經常違規行駛,很不安全。”交警一位民警介紹。有正規的交通工具不坐,偏要選擇乘坐非法運營的殘疾車,結果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受傷的事件天天發生,乘坐黑摩的在一定程度上說明市民的安全意識還比較淡薄,為了圖快、圖省事,卻忽視了人身安全。需要提醒市民注意的是,從法律層面來說,乘坐黑摩的出了事故,維權是很難的。一方面沒有建立合同關系,不受法律保護;另一方面,摩的司機身份不明,事故中司機逃逸,受傷乘客很難找其索賠。下面就是一則真實的案例。
【案件回顧】
張先生搭乘一輛由曾某駕駛的“黑摩的”去往北京市石景山區的魯谷,可車開出后不久就在石景山區某系統裝備公司門口,和對面駛來的一輛河北牌照重型廂式貨車相撞,導致張先生右側鎖骨粉碎性骨折,全身多處皮膚和軟組織挫裂傷。交管部門對事故進行調查后認定,駕駛“黑摩的”的曾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重型廂式貨車司機史某負次要責任,張先生無責任。在張先生進行住院治療的過程中,曾某、史某以及史某的雇主石某已經先期支付了住院費、護理費一萬二千余元,但是對于張先生的第二次手術費用等并未支付。為此,張先生將史某、史某的雇主、曾某以及史某投保機動車保險的中華聯合財產保險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四被告共同支付其第二次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各項費用和殘疾賠償金等共計人民幣61610元。
【法官點評】
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后,同意了張先生的訴訟請求,認定按照交管部門作出的事故責任認定書,曾某和史某分別承擔事故的主、次責任,因此兩人應該依據各自責任,分別承擔張先生的合理經濟損失。而石某作為史某的雇主,應該由其承擔史某的責任。鑒于石某已經在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先行承擔賠償責任,超出部分由曾某承擔。但此案中,張先生的損失尚在交強險的保險限額內,因此暫由保險公司先行賠償。經過計算,法院一審判決由中華聯合財產保險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支付張先生各項費用及賠償,共計53630元。
對于張先生的勝訴,法官認為實在有些僥幸。“因為張先生本身的身體損傷程度比較輕,又正好趕上肇事機動車一方已經投保了交強險,因此他才僥幸獲得了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的賠償。”
法官指出,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為非機動車,不具備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條件。使用該類機動車從事非法運營活動,具有潛在的社會危險性。《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中對駕駛及乘坐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做出了明確的規定:“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可以載一名陪護人員,但不得從事營運,不得違反規定搭乘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而本案中,曾某雖然矢口否認其從事營運活動,但其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搭載非陪護人員是不可否認的事實,本身也是違法行為。張先生在北京市下大力度整頓“黑摩的”的情況下,還選擇搭乘這類非法營運車輛作為廉價的交通工具,將自己的生命置于沒有安全運營保障的危險處境之中,因此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其自身對自己的財產損失也存在一定的過錯。
法官表示,此案反映出“黑摩的”非法運營的情況仍然存在,這類交通事故的隱患難以預料,因“黑摩的”不具有合法運營及參加機動車保險的條件,在出現更大的交通事故時,殘摩所有人、駕駛人以及乘坐人都將遭受嚴重的身心損傷以及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