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活中可能會因為一些小事而大打出手,不管是出于什么原因被人打了,此時對方的打人行為對自己都是構成了侵權的。那么在這種情況下,被打的人應該如何處理才好呢?
一、被人打了應該怎么處理
受到傷害后,無論加害人的行為夠不夠成刑事犯罪,被害人有經濟損失的如: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等,都是可以向加害人主張的,可以申請由警方主持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調解、雙方自愿和解、通過向法院起訴主張。
前面三種主張方式容易明白,就是通過向法院起訴主張方式需要說明:如不構成刑事犯罪,一般在治療完畢后,向法院起訴主張賠償;如構成刑事犯罪,要在刑事案件移送法院起訴之后,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檢察院與法院會通知),或者等刑事案件結案后,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在此之前,被害人與加害人都是可以由警方主持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調解、雙方自愿和解方式達成賠償協議的。
從民事方面來說,要是被人打了的話,此時可以根據自己實際的受傷情況,要求對方做出相應的賠償。但此時在劃分責任的時候,需要結合實際情況考慮。并不能因為自己的傷者,就要求對方進行全部的賠償。而在刑事方面,若造成傷者輕傷及其以上的損害程度,并且符合了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內容,那么就可以以故意傷害犯罪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責任。
打了人需要負法律責任,根據受傷程度不同,負的法律責任也不一樣。 構成輕傷及以上觸犯刑法,構成犯罪:
(一)犯故意傷害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犯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傷害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 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故意傷害罪,其中,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自然人有故 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行為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不構成輕傷屬于違法,不構成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