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夫妻已經鬧到要離婚的地步,一方知道了感情是無法挽回的情況下,就會盡可能的通過各種方式來維護自己的權益,比如轉移財產。在知道了對方有轉移財產的情況,另一方肯定不會坐以待斃的。
離婚時一方有轉移財產的情形怎么分財產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在本案中,朱某在王某起訴離婚期間,私自轉移共同財產,可以少分或不分。
另外,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如果一方擅自轉移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四條的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對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若情況緊急的,未轉移財產的一方可以在起訴前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法院接受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后,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立即執行。這種情況下,一定要在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內提起訴訟,否則法院會解除財產保全。
在離婚的時候如果有轉移財產的行為,在爭取離婚財產的時候就有可能會是少分或不分,建議要能夠清楚轉移財產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