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6年,張某向李某借款,王某作為擔保人,和李某約定用自己一套房屋抵押擔保該筆債務。張李二人簽訂了借款合同,但李某和王某沒有辦理房屋抵押登記,隨后王某將自己的房屋的房產證交給李某保管,借款到期后,張某無力償還,李某訴至法院,主張對房產享有優先受償權。
法院判決:因房產未辦理抵押登記,按照物權法的相關規定,抵押權未設立,故對優先受償權不予支持。
上述案例中因為抵押物沒有按照法律規定進行登記導致優先受償全喪失,以至于影響到債權,所以說民間借貸中,以物權法規定的必須辦理抵押登記、質押登記的財產或財產權利作為擔保的,應當到相關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未依法登記的,抵押權、質押權未設立,出借人對擔保財產或財產權利不享有優先受償權。
房屋抵押應當滿足的條件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不動產抵押設立一般需要滿足3個條件:
一、雙方要簽訂的抵押合同要有效;
二、抵押人要有房屋的處分權;
三、需要辦理抵押登記。
房屋作為典型的不動產,房屋抵押的也需要滿足這三個條件,未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權沒有設立,但是沒有登記的抵押權不影響抵押合同的效力。

哪些房產不能辦理抵押登記
我國《擔保法》規定,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可以作抵押。但是現實中往往存在很多不能抵押的房產,或者因為政策性因素,或者因為歷史遺留問題,有些產權性質復雜的房產是不能作抵押的:
一、學校、醫院、國家機關、社會福利機構、宗教寺廟等公共福利事業的不動產;
二、軍隊的房產一般不能作為抵押;
三、有產權糾紛、產權關系不清的房產;
四、被凍結扣押監管或以其他形式采取強制措施的房產;
五、計劃即將拆遷的房地產;
六、在未獲全部共有人書面同意抵押的共有房地產;
七、沒有地上建筑物的農村集體土地不包括荒山荒地等;
八、已作過抵押但未經前抵押權人書面同意的房地產;
九、違章建筑或未經批準私自建設的建筑物;
十、小產權房、未滿五年的經濟適用房、廉租房;
以上就是銀行所能接受的可作為抵押貸款的房產,可以判斷自己的房產是否能向銀行申請到貸款。
法律依據
《物權法》
第一百八十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七條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一百八十八條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六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