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審查合同是每一個合同專業類律師或者公司法務人員必備的一項技能,合同草擬后的合同審查是預防后期合同履行和合同訴訟風險重要一環,形式上審查合同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展開。
一、審查合同簽訂形式
合同簽訂可以選擇口頭、書面、電子郵件、傳真等形式,其中書面的又分為面簽和函簽(以信函郵寄方式雙方單獨簽訂達成協議),我們認為,對于重要的合同,最好采用書面面簽的形式,雙方當面就合同中的重要條款達成意思一致,且避免使用一方事先準備好的格式條款,以免后期雙方對合同的條款的意思產生分歧,造成不必要的誤解。
二、審查合同的印章
這一環節是容易被人忽視的部分。
(1)審查印章的類型是否與合同內容相關。
企業印章的種類很多,比如公章、財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合同專用章、投標專用章、物資進出庫專用章等,這些印章都具有法律效力,但用途是不一樣的。
公章、財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等屬于企業對外印章;
而部分企業會自行刻制投標專用章、物資進出庫專用章等,屬于企業的內部用章,不能用于對外事宜。
而對于合同,一般采用合同專用章或者公章簽訂,如果印章不屬于這兩種,那么合同一般是不成立的;除非能夠提供旁證證明簽約時單位出于自愿,即使使用了不合格的章也可以認定合同成立。
(2)審查印章是否是真實印章
印章偽造,早已不是什么技術難題,因此,審查合同印章的真偽就什么重要。
如果所簽合同涉及金額較大,可去對方所在地工商部門查驗其公章的印簽,甄別公章的真偽。
(3)審查印章同時和合同代表人簽字相結合
目前沒有任何法律規范從正面肯定法定代表人簽字的單獨有效性,在僅有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字而沒有企業公章的情況下,合同的效力就會受到質疑。
因此,在合同署名印章處,既要審查合同印章,又要審查簽字代表人的身份。
如果簽字人是法定代表人,那么應要求對方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如果簽字人僅是業務人員,則還應當讓其提供自身的身份證明文件及其企業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托書,注意審查授權的內容、事項以及授權的期限。
三、審查合同是否經過相關國家行政部門的審批
這一環節只是部分特殊合同才需要經歷的一環。
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涉外貿易合同、技術引進合同、對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合同等。
對于這類合同,法律規定,未經行政審批,合同即使簽訂也不生效。
四、審查合同內容中有無修改痕跡
生活中發生的合同糾紛往往就和修改、涂抹的痕跡分不開,法官在確認事實時也很難認定。
因此,我們應注意,如果合同文本有經過修改的,應由雙方在修改過的地方蓋章確認。
五、審查合同是否留有空白
對于合同而言,空白就是漏洞。
在合同的空白處可隨心所欲地填寫對自己有利的內容。
因此,簽約時要檢查合同是否留有空白,有的話一定要劃掉。
六、審查合同是否經過公證、見證或鑒證
對于某些重要的合同,我們建議雙方簽約時邀請鑒證機關、律師、會計師參與全程,主要是防止企業的經營者可能因缺乏經驗而難以準確把握合同的簽訂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