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買受人接受此項財產并支付約定價款的合同法。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與商品買賣相關的糾紛也屢屢出現,河南煥廷律師事務所就買賣合同的問題為您解讀。
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將位于市郊的20畝土地使用權轉讓給乙公司。因甲公司該處土地早在合同簽訂前被法院查封,最終在另一債權人的申請下被法院拍賣,甲公司也就未能履行向乙公司轉移土地使用權的義務。乙公司遂起訴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河南煥廷律師事務所認為,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有效,甲公司未能履行轉移土地使用權的義務,構成違約,理應承擔違約責任。理由是雙方簽訂的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該認定合同有效。從新近的合同立法趨勢來看,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在關于“風險移轉’’的第68條,顯然是以自始不能場合(合同締結時標的物既已滅失或者毀損時)合同有效為前提的。《國際商事合同通則》與《歐洲合同法原則》更明確規定,自始不能履行并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德國《債務法現代化法》亦循此路徑。中國政府批準加入《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這一事實便已表明中國法在一定程度上認可了自始不能履行并不影響合同的效力的觀點。因此可以得出結論,標的物的自始給付不能,并不能影響合同的效力。
綜上所述,我們不能找到標的物自始給付不能合同無效的條款,我們認為這并非立法者的疏漏,在民法通則關于民事法律行為生效要件的規定中,沒有民事行為的內容必須確定和可能的生效要件,在合同法關于合同無效的條款中,也沒有自始給付不能合同無效的規定,表明立法者無意將這一情形歸入無效。其次,標的物自始給付不能的情況下,標的在法律上是存在的,不同于沒有標的,而且,雖然標的物自始給付不能無法履行,但是其違約而造成的違約金損失或者實際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都是確定的,能夠履行的,如果按照合同無效,無疑放縱了違法者。最后,從與國際公約和國際慣例協調一致,與最新立法趨勢接軌的角度出發,我們應該順應時代的變化,接受最新的法律思潮,主動融人國際經濟的規則中去。因此,本案應認定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有效,甲公司應向乙公司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