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應當根據房屋買賣合同的基本要求,認真填寫當事人即買房人和賣房人的基本情況。
一、出賣人信息填寫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出賣人
這類合同中的出賣人是房地產開發商,都具有法人資格,在出賣人項下,應寫明這家公司的全稱(以在工商登記部門登記的名稱為準)、注冊地址、營業執照注冊號、企業資質證書編號、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公司的聯系電話以及郵政編號。
(二)二手房買賣合同或私有房屋買賣合同中的出賣人
這兩類合同的出賣人一般是公民個人,在出賣人項下,應寫明出賣人的姓名(以身份證上載明的姓名為準)、住址(常住地址)以及聯系電話。
出賣人通過委托他人出售房屋的,委托代理人為公民個人的,應當寫明委托代理的姓名(以身份證上載明的姓名為準)、住址(常住地址)以及聯系電話;
委托代理人為代理機構的,應當寫明該機構的名稱(以在工商登記部門登記的名稱為準)、注冊地址、營業執照注冊號、企業資質證書編號、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公司的聯系電話以及郵政編號。
二、買受人信息填寫
買受人為公民個人的,在買受人項下,應寫明其姓名(以身份證上載明的姓名為準)、身份證號、住址、聯系電話;
如果是外國人或者非大陸中國居民的,應當注明其國籍或者所在地區和護照或者身份證明;
如果是法人的,應注明其營業執照注冊號;
買受人委托他人購買房屋的,應當在委托代理人項下寫明其姓名、國籍、地址、郵政編碼和聯系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