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
張先生與孫女士結婚后不久,張先生就意外死于一場交通事故,由此孫女士獨自一人生活。死者張先生的母親去世很早,父親張老先生也未再娶,張先生死后,孫女士為了更好的照顧張老先生的起居,就搬去與公公同住。隨著了解的日漸加深,公公與兒媳決定結婚,引發了鄰里之間的巨大的爭議,他們可以結婚嗎?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關于“公公與兒媳”,“繼母與兒子”等可否結婚問題的復函》
“婚姻法對于這些人之間雖無禁止結婚的明文規定,為了照顧群眾影響,以及防止群眾思想不通,因而引起意外事件的發生,最好盡量說服他們不要結婚;但如果雙方態度異常堅決,經說服無效時,未免發生意外,當地政府也可斟酌具體情況適當處理(如勸令他們遷居等)。”
【類似關系】
沒有婚姻關系存在的“繼母與兒子”、“叔母與侄”、“女婿與岳母”、“養子與養母”、“養女與養父”等可否結婚問題。
【律師解答】
我國《婚姻法》中確實沒有對屬于“繼父母與繼子女”、“公公與兒媳”等關系的公民之間是否可以結婚的問題的相關規定。
法律既沒有給予明確的肯定,也沒有給予明確的否定。
根據最高院答復的意見可以看出,法院在審判這類案例時,最先考慮的是群眾影響:
如果引起了群眾騷亂,應說服兩人不要結婚,說服無效,政府可以采取適當措施處理;
如果結婚不會引起騷亂,那么可以準予兩人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