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
孫某與李某是表兄妹,二人不顧家庭的反對登記結婚,共同生活了三年后,孫某與另一女子產生了感情,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通過調查了解,得知孫某與李某兩人是表兄妹關系,于是判決宣告婚姻無效。李某對此不服,可以上訴嗎?
【律師答疑】
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即使結婚也是無效婚姻。
本案中,孫某與李某是表兄妹,屬于禁止結婚的情形,法院認定其婚姻無效是正確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說,當事人對此不得上訴。但是,如果當事人對財產分割與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服,可以上訴。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后,經審查確屬無效的,應當將婚姻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
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制作調解書。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