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
李某(男)與秦某(女)于2003年登記結婚,婚后秦某一直懷疑丈夫出軌,某天晚上,秦某子啊李某的某一住處發現了屋內懸掛著一幅丈夫與其他女子的結婚照,顯示拍攝時間是2005年3月,隨后秦某以李某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為由向法院起訴請求離婚。
【爭議焦點】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判斷標準。
【律師說法】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判斷標準如下:
第一,在此種關系中,必須至少有一方是已婚的,如果雙方都是未婚的,只是普通同居關系。
第二,只能是有配偶者與婚外的異性同居,目前,我國對于同性同居尚未予以認可。
第三,有配偶者與他人對外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這是其與重婚罪的本質區別。實踐中,判斷是否以夫妻名義同居,應結合同居者主觀上對外界的表達,以及周圍群眾客觀上對同居者關系的認定進行判斷。
第四,同居應是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如果雙方只是偶爾或間隔的共同居住,則并不構成。對于持續性和穩定性的判斷,要結合諸多因素進行考量,包括同居時間長短、同居關系穩定程度、同居頻率等,從而得出符合客觀實際的的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