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審理申請宣告無效的案件不同于其他案件,在適用程序上也有所不同,主要表現在:
第一,對于婚姻關系的效力問題,法院適用特別程序審理,不適用調解,采取一審終身制,當事人不可以上訴。原因在于:
1、爭議內容屬于對婚姻效力的確認,具有非訟性,應采用特別程序審理;
2、婚姻關系的效力具有法定性,不允許當事人自己協商,因此不適用調解;
3、消除違法后果的及時性。婚姻無效產生的后果十分嚴重,一旦被確認無效,需要及時消除違法后果,因此采用一審終審,當事人不得上訴。
第二,對于無效婚姻案件中所涉及的當事人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應適用普通程序進行審理,并可以適用調解,調解不成的,法院應依法作出判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訴。
之所以這么規定的理由是:
當事人爭議的內容是民事權益,具有完全的私人屬性,不涉及其他社會公共利益,因此這個時候應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愿,允許調解,允許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