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國目前仍存在大量的違法婚姻現象,主要表現為早婚、包辦買賣婚姻、重婚、近親結婚等。這些違法婚姻不僅有損國家法律的尊嚴,更引發了一系列的社會問題,為此,我國婚姻法設置了無效婚姻制度,那么,誰可以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
根據婚姻無效的四種具體情況,對于申請婚姻無效的主體分別作了規定:
一、重婚的
第一,當事人近親屬可以申請,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第二,基層組織可以申請,指婚姻當事人所在的居委會、村委會以及有關國家機關。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是重婚,因此申請主體既可以是無配偶一方當事人的利害關系人,也可以是有配偶一方當事人的利害關系人。
二、早婚的
即一方或雙方未達到法定年齡的,申請主體是沒有達到法定年齡(申請宣告時仍未達到法定年齡)的當事人的利害關系人,也就是說,達成法定結婚年齡的一方利害關系人,是不能以這個理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這有助于更好的維護婚姻關系中處于弱勢的一方當事人的利益,并賦予其更多的選擇權。
三、近親結婚的
申請主體為雙方當事人的近親屬。
四、患病結婚的
需要注意兩點:
第一,婚后尚未治愈的,可以申請;
第二,申請主體是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而對于那些不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由于其通常無法對當事人所患疾病有準確的了解,因此不得以此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