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
張某是某公司員工,因在社會上打架斗毆,被公安機關處以拘留15天的處理。該公司得知這一情況后,解除了與張某簽訂的勞動合同。請問,該公司能否這樣做?
【分析】
企業不得以員工被行政拘留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以及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28條規定:勞動者涉嫌違法犯罪被有關機關收容審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可與其暫時停止勞動合同的履行。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用人單位不承擔勞動合同規定的相應義務。勞動者經證明被錯誤限制人身自由的,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勞動者的損失,可由其依據《國家賠償法》要求有關部門賠償。
本案中,張某被行政拘留并不屬于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該公司不得以張某被行政拘留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在張某被拘留期間中止勞動合同,無須履行勞動合同中止期間的合同義務。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