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車輛掛靠≠勞動關系煥廷律師為您詳細講解:
簡單案例解析,為您跟進一步理解車輛掛靠≠勞動關系
一名打工者為他人打工后被辭退,只因他人車輛掛靠于單位,故要求確認與單位的勞動關系,維護自己的權益。近日,南匯區法院對這起勞動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駁回打工者趙先生的訴訟請求。
從2004年12月起,趙先生受耿女士的雇傭,擔任車輛押運員,由耿女士每月發放勞動報酬。耿女士曾將其使用的運輸車輛掛靠于南匯某運輸公司。2007年4月底,趙先生被耿女士辭退。2008年11月,趙先生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確認與車輛掛靠公司的勞動關系,為其補繳小城鎮社會保險費,賠償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后仲裁委以趙先生的請求事項超過仲裁申請時效為由,作出不予受理決定,趙先生遂訴至法院要求解決。
法院審理后認為,趙先生與運輸公司未簽訂過勞動合同,且趙先生也不在運輸公司工作,運輸公司也未支付給趙先生勞動報酬,故趙先生不受運輸公司管理,與運輸公司沒有身份隸屬關系,雙方不存在勞動合同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故趙先生的訴訟請求,無事實依據,法院不予支持。